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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华镇关于深化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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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华镇关于深化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4-03-29 18:51:41
详细介绍: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和《江苏省特种设施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叉车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相关人员的安全技能和意识,提高全镇叉车本质安全度,为促进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叉车使用单位持证叉车司机与叉车比例超过100%,确保100%持证上岗;

  (三)叉车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叉车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四)叉车使用单位100%落实专职或兼职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员,落实叉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叉车使用安全管理;

  (五)有效消除使用“三无”(未注册登记、未接受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叉车的现象。

  成立以江峰镇长为组长,朱俊强副镇长为副组长,各安委会成员为组员的太华镇深化叉车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科(联系人:王华东、联系电线)。

  、应配备足够数量且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驾驶叉车。

  、应配备持有效《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证》的叉车安全管理员,叉车安全管理员应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法律和法规要求建立完善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内容,大力开展叉车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三无”叉车积极主动整改,彻底杜绝使用“三无”叉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三无”叉车的单位要主动向江苏省特检院宜兴分院提出叉车安全检验申请,落实安全状况检验,或主动对相应叉车进行去功能化破坏性处理;对于质量证明资料缺失的“三无”叉车,有关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整改,在取得合法质量证明资料后申请叉车安全检验;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市市监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同时建立健全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取得使用登记证明(车牌)后合法使用;各有关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加强叉车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杜绝无证驾驶的行为。

  大力开展叉车安全管理责任告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叉车安全法律和法规宣传,强化对“三无”叉车治理的督促、指导,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使用或租赁使用“三无”叉车的单位或允许“三无”叉车进场使用的物流场所和批发市场的管理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努力消除使用“三无”叉车的现象。

  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实施方案,按照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织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施安全条例》等叉车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的宣传,对叉车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叉车安全管理员、叉车司机的进行安全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辖区、行业内村(社区、居委)和重点企业监管网络作用,大力开展叉车使用情况普查,对普查出的叉车使用单位、租赁使用单位和物流场所和批发市场管理单位(统称使用单位)等送达《宜兴市叉车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附件1)、《宜兴市叉车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2)和《宜兴市叉车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表》(附件3)。叉车使用单位应如实填写自查自纠情况,并将《宜兴市叉车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宜兴市叉车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镇安监科。

  要结合普查情况,联合太华分局将普查、排查阶段发现的“三无”叉车使用单位、物流场所、批发市场及叉车使用数量5台以上的单位作为检查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叉车隐患治理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责令责任单位尽快落实整改,对“三无”叉车等严重隐患,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停用,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实施有效整改,对拒不整改,带病运行的,依法严肃处置,有效消除使用“三无”叉车的现象。

  对于前期发现但还未整改的隐患,要集中攻坚,严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彻底整改。对于无法落实整改的严重隐患,应依法提请市挂牌督办。

  应分别于5月10日前、7月10日前、9月30日前、11月15日前将《宜兴市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第一阶段)》(附件4-1)、《宜兴市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第二阶段)》(附件4-2)、《宜兴市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第三阶段)》(附件4-3)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和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合理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要广泛宣传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升群众的叉车安全意识;要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整治工作的扎实推进。

  要联合太华分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威慑作用,打消有关隐患单位的侥幸心理,促进隐患的有效整改,压降叉车事故。

  要注意总结整治经验,改进工作方法,解决存在问题,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督促辖区、行业内监管网络及有关单位及时填报叉车普查和隐患自查自纠材料,及时汇总并按时向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信息和阶段性成果,彰显专项整治成果。

  叉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叉车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叉车安全管理,确保叉车使用安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叉车使用单位(包括租赁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叉车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负责。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履行以下职责:

  、叉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应留下书面记录。

  、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牌照应当安全的悬挂在叉车的显著位置。

  、叉车使用单位应在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新购置的叉车应在购置后立即报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叉车检验有效期为一年。

  、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保证叉车安全运行。

  1)叉车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司机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和文件;

  、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定种类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叉车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随机资料中《司机手册》的规定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定种类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对本单位叉车安全运行全面负责,自觉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级责任人员,切实履行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预案”管理要求。

  、自觉接受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消除各种隐患后再投入运行。

  、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特种设施安全工作。